采購文件需求中關于售后服務期限可以要求服務期滿后,供應商應繼續(xù)提供服務至下一年度招投標工作啟動前嗎?
一位來自高校的政府采購從業(yè)人員表示,他們從來不這么要求,這是不合理的。既然服務期滿則視為合同結束,如需繼續(xù)服務則需續(xù)簽合同。
“合同服務期滿,到下一年度招投標工作啟動,甚至于到下一年度合同簽訂前,是否需要中標供應商繼續(xù)提供服務,應由采購項目的實際需求出發(fā)確定?!蹦炒頇C構的負責人對于自己的這一觀點給出了的理由包括:一是假如前后服務不能銜接,如何確保采購人需要的服務或采購人需要向公眾提供的服務不中斷?服務的有效銜接首先就是必要且合理;二是超出年度合同部分,可以按照采購文件和合同約定的費用進行計取。假如合同沒有約定,雙方協(xié)商簽訂不超出政策法規(guī)允許范圍的補充協(xié)議,如10%,可以繼續(xù)在補充協(xié)議時間范圍內提供服務。
專家表示,采購文件是要約邀請,只要是與本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的,且與履行中標或成交合同相關的要求,都可以提。但是,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應當在采購文件中進一步說明下一年度招投標工作具體將在何時起動,如果無法給出具體時間的話,應要求供應商報明售后服務每延長一個月的單價,然后再規(guī)定一個延續(xù)服務的暫估時間段。否則,供應商無法報價,未來的結算也無依據(jù)。也就是,采購人延長的服務期限是要付費的,供應商自己評估對應報價。
第二,原申請和下達到的采購預算以及采購文件規(guī)定的最高限價中應當包含了這一部分延續(xù)提供售后服務的預算。
第三,宜在采購文件的分項報價表中提示供應商報這一部分的服務價格,而不宜僅在合同條款的某一條中提及這一要求,以防供應商忽視或遺漏這一部分的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