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由于投標過程十分復雜嚴謹,容易受各種因素影響。因此為了維護招投標雙方的利益,法律規(guī)定了合理的“投標有效期”,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guī)避不可控風險。那么在確定投標有效期的時候,應注意哪些問題?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應當規(guī)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對投標人來講,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是不可以撤標的,如果必須要撤標,投標人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對招標人來講,如果發(fā)布中標通知書時已經過了該供應商承諾的投標有效期,那么該中標通知書屬于無效中標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