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現(xiàn)自身的投標文件存在瑕疵,供應商可否主動提出澄清?
答:評審階段不可以,這一階段,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或者說明;在投標截止前,可以對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xié)商評分,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