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住建廳近日發(fā)布了關于《江蘇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第十二條: 禁止實施“擅自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擅自超過設計文件要求增加荷載或者改變荷載類型”等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由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筑施工企業(yè)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承接工程的,由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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