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1、投標文件的撤回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p>
2、投標文件撤回的程序及撤銷的后果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合同法》的規(guī)定
1、要約的撤回
《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p>
2、要約的撤銷
《合同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p>
三、《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等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
1、投標文件的撤回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p>
2、撤銷投標文件的后果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可以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