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賠的含義
注:索賠的性質屬于經濟補償行為,而不是懲罰(注意)。索賠的損失結果與被索賠人的行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索賠工作是承發(fā)包雙方之間經常發(fā)生的管理業(yè)務,是雙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對立。
索賠的意義:
(1)它有利于促進雙方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履行合同,有助于雙方提高管理素質,加強合同管理,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2)它有助于雙方更快地熟悉國際慣例,熟練掌握索賠和處理索賠的方法與技巧,有助于對外開放和對外工程承包的開展;
(3)它有助于政府轉變職能,使雙方依據合同和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協商工程造價和工期,從而使政府從繁瑣的調整概算和協調雙方關系等微觀管理工作中解脫出來;
(4)它有助于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可以把原來打入工程報價中的一些不可預見費用,改為實際發(fā)生的損失支付,便于降低工程報價,使工程造價更為實事求是。
(二)索賠的分類
(三)索賠的本質特征
索賠具有如下幾點本質特征:
1.索賠是要求給予補償(賠償)的權利主張;
2.索賠的依據是合同文件及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
3.承包商自己沒有過錯;
4.導致索賠事件發(fā)生的責任應由業(yè)主(包括其代理人,如工程師等);
5.與合同標準比較,已經發(fā)生了實際損失,包括工期和費用損失;
6.必須有切實的證據;
7.協議尚未達成。
(四)國際工程承包中索賠的兩種補償理論
1.業(yè)主違約,未履行合同責任,承包商可能提出賠償要求,通常可稱為損失索賠。
2.業(yè)主并未違反合同,而由于其他原因,如合同范圍內的工程變更等造成承包商損失,承包商可提出補償要求,可稱為額外工作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