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衛(wèi)項目設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合理嗎?
對于一個城區(qū)的環(huán)衛(wèi)一體化作業(yè)項目,在評分因素里面有設定一條:投標人能提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的得1.5分,這條設定合理嗎?若不合理依據是什么?
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證書“應當屬于資格條件,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
非保密項目,資格條件要投標人提供涉密資質,可以嗎?
答:不可以。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