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
公示中標候選人的項目范圍限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公示中標候選人符合公開原則,有利于進一步加強社會監(jiān)督,保證評標結果的公正和公平。本條將需要公示中標候選人的項目范圍限定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他招標項目是否公示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自主決定,體現(xiàn)了《條例》對招標項目實行差別化管理,以突出監(jiān)管重點的立法精神。
全部中標候選人均應當進行公示。除非因異議、投訴等改變了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排名次序,全部中標候選人同時公示而不是公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對于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尤其重要,可以避免出現(xiàn)《條例》第55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重復公示,以兼顧效率。相應地,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其異議應當針對全部中標候選人,而不能僅針對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否則將可能喪失針對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中標候選人提出異議和投訴的權利。
公示的起始時間為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與公告均是為了更好地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的制度,兩者區(qū)別在于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的時間點不同,前者是在最終結果確定前,后者是最終結果確定后。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和第46條規(guī)定,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就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除非出現(xiàn)法定的中標無效情形,即對招標人和中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在確定中標人前公示中標候選人更有利于保障社會監(jiān)督效果。本條規(guī)定的是中標候選人的公示,表明該公示的時間點必定是在中標候選人確定后和中標人確定前。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時中標候選人已經確定,即應具備公示的條件。為提高效率,本條規(guī)定公示的起始時間為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后3日內。需要說明的是,招標人安排評標時間時應注意避免收到評標報告的時間恰好是長假前或者長假中,否則可能會出現(xiàn)指定媒介或者其他合法的公示媒介不能及時安排公示的問題。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這一公示期限是折衷規(guī)定,既確保一定程度的公開,充分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又兼顧效率,確保招標周期不會過長。本條規(guī)定的公示期限同樣是一個低限規(guī)定,具體公示期限應當綜合考慮公示媒介、節(jié)假日、交通通訊條件和潛在投標人的地域范圍等情況合理確定,以保證公示效果。
二、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并作出答復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的異議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中標候選人公示后,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能夠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開標情況等,作出評標結果是否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判斷,如評標結論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等。因此,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的異議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以便招標人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招標人拒絕自行糾正或者無法自行糾正的,投標人、招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均可根據《條例》第60條規(guī)定向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出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招標人對異議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條例》第22條的釋義中已闡述了答復期限和暫停招投標活動的相關理解。
需要說明三點:一是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有關評標結果的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有關的問題予以糾正,招標人無法組織原評標委員會予以糾正或者評標委員會無法自行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報告行政監(jiān)督部門,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問題糾正后再公示中標候選人。二是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0條,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的,也應按本條規(guī)定進行公示。三是招標人對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后,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在異議期內依然存在同樣異議的,應當根據《條例》第60條規(guī)定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不應當就同樣的問題反復提出同樣的異議,以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