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總承包”與“工程總承包”的區(qū)別
序號 | 差異 | 施工總承包 DBB | 工程總承包 | ||
DB | EPC | ||||
1 | 適用的項目類型 | 各類項目均可,適用廣泛 |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對建設范圍、建設規(guī)模不明確或建設標準、功能需求不明確的項目,則不適合) | ||
2 | 承包范圍 | 施工 | 設計、施工 | 設計、采購、施工 | |
3 | 業(yè)主直接簽署合同的數量(涉及的合同主體數量) | 方案設計合同 初步設計合同 施工圖設計合同 專項設計合同1、2、3... 施工合同 專業(yè)分包合同1、2、3(如電梯、消防、幕墻......) 材料采購合同 設備采購合同 | 方案設計合同 初步設計合同 DB總承包合同 設備采購合同 | 方案設計合同 初步設計合同 EPC總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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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設計范圍 | 業(yè)主負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 | 業(yè)主負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 | ||
5 | 設計、采購、施工的銜接 | 設計、施工分別由不同主體實施 | 設計、施工由總承包商一家實施,解決設計與施工的銜接問題(聯(lián)合體除外),設計、采購、施工等環(huán)節(jié)銜接更密切 | ||
6 | 業(yè)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 | 業(yè)主參與施工各環(huán)節(jié),控制力強 | 業(yè)主通過總包合同對承包商進行監(jiān)管,參與程度低,控制力度較低 | ||
7 | 圖紙?zhí)峁?/span> | 業(yè)主提供施工圖 承包人按圖施工、竣工后按圖驗收 | 承包人負責施工圖設計 承包人按約設計、施工 承包人依據業(yè)主編制的“發(fā)包人要求”開展工作,竣工后按“發(fā)包人要求”驗收 | ||
8 | 清單編制 | 業(yè)主依據圖紙編制工程量清單(由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它項目、規(guī)費和稅金組成) | 業(yè)主依據“發(fā)包人要求”編制項目清單(計費項目有: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其它費用) | ||
9 | 計價方式 | 一般單價合同 | 宜總價合同 | 宜總價合同 | |
10 | 計量規(guī)則 | 清單計價規(guī)范 | 工程總承包計價規(guī)則 | ||
11 | 風險分配 | 風險分配比較均衡, 業(yè)主承擔量的風險、承包人承擔單價的風險 | 承包人承擔量價風險; 業(yè)主承擔不可預見風險,承擔基礎資料錯誤的風險 | 承包人承擔大多數風險,包括應核實業(yè)主提供的基礎資料的準確性而未能合理核實的風險 | |
12 | 價款調整 | 簽證、變更、價款可調整 | 總價合同,只要“發(fā)包人要求”未變更,價款一般不調整(即使有設計變更) | ||
13 | 索賠機會 | 承包商索賠機會多(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現(xiàn)象) | 總價合同,承包人索賠機會不多 | 總價合同,且承包人承擔大部分風險,索賠機會少 | |
14 | 造價控制 | 因變更、調價、索賠,導致造價失控 | 總價合同,造價相對可控 | ||
15 | 責任確定 | 責任來源多方(設計 人、施工人、設備供應商、指定分包人) | 責任來源單一(工程總承包人) | ||
16 | 合同范本 | 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 FIDIC紅皮書 | 2020版《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12版《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A款)、 FIDIC黃皮書 | 2012版《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B款)、 FIDIC銀皮書 |
法規(guī)延伸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
建筑工程的發(fā)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guī)【2019】12號
第二條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設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公路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0號
第二條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獨立橋梁、隧道(以下簡稱公路工程)的設計施工總承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設計施工總承包(以下簡稱總承包),是指將公路工程的施工圖勘察設計、工程施工等工程內容由總承包單位統(tǒng)一實施的承發(fā)包方式。
第三條國家鼓勵具備條件的公路工程實行總承包。
總承包可以實行項目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實行總承包,或者對交通機電、房建及綠化工程等實行專業(yè)總承包。
項目法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采用總承包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