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取消中標資格的情形主要有四類。
(一)中標候選人主動放棄
因為公司經營或財務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其無法履約的,如公司經營方向的重大戰(zhàn)略調整,不再從事招標項目范圍內的業(yè)務,或者財務狀況發(fā)生重大變故,面臨破產、無法承接招標項目等情況。
此外,也有可能是串通投標導致。如中標候選人中,排名第一的投標價格高于排名第二的,且有不小的價差,此時排名第二的串通排名第一的,要求其放棄中標并補償其損失,同時還從價差中拿出一部分利潤額進行分成。
(二)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被其他投標人有理由投訴
如中標候選人存在弄虛作假、串通投標、行賄等情形,且異議提出人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并被招標人查實認定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使得招標人質疑其履約誠意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
(四)評委錯評
因部分或全部評委未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未嚴格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導致產生了錯誤的中標候選人及排序,但在簽約前被及時發(fā)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