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縣水政聯(lián)合執(zhí)法大隊辦公樓改造工程項目施工,要求的建筑公司必須是項目所在地注冊的公司,這違背《政府采購法》或《招標投標法》嗎?
答:所述情形屬于排斥外地企業(y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違背政府采購公開、公平競爭的規(guī)定。
問:競爭性磋商貨物、工程、服務的價格分值分別是多少?
答:競爭性磋商采購只能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 號)只規(guī)定了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quán)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quán)值)為10%至30%,未對工程采購評標辦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購根據(jù)項目需要合理設置即可。
法律依據(jù)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第二十三條 經(jīng)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quán)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quán)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