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近日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的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采購人不得設置差別歧視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與供應商相關且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資質、許可等強制性”、“不得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等事項
采購人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參與同一個采購包的供應商存在MAC地址或硬盤序列號等硬件信息相同、使用本項目其他投標供應商的數字證書加密的,或者加蓋本項目其他投標供應商的電子印章的等四種情形之一且無法合理解釋的,其投標文件無效
嚴格執(zhí)行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的相關規(guī)定,不得將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計入代理費轉嫁給供應商承擔。
代理機構被暫停或取消招標代理資格的,暫停或禁止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
專家因處罰被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屬于不符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條件的情形。
投標人被取消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的,屬于不符合政府采購項目供應商資格條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