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頗有爭議的帖子引起了小編的注意:這位發(fā)帖的網友所在的單位在項目招標過程中,發(fā)現幾家投標單位標書紙張和打印痕跡高度一致,經鑒定系從同一打印機打出,但對于這幾家單位是否串通投標,由于沒有確鑿的證據,不能判定。
據這位網友補充,這幾家投標單位均在同一座城市,湊到一臺打印機上打印標書的可能性過低,但也不排除這種可能,因此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對此,網友們眾說紛紜。
有網友認為,參加投標的單位不至于沒有自己的機器,肯定是串標無疑。
但也有網友持不同意見:很多投標人為了不錯過開標,都會提前到達招標人的所在地,趕著做文件沒有自己的設備,也可能都是到附近打印社打印、復印文件的。不乏帶著授權書和公章的人。所以如果這個打印機是大街上營業(yè)的復印社,還真的不好說是不是串標,調查起來也難。
也就是說:沒有法律上的相關規(guī)定,不好確認為串通投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6種情形的可以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從條例上可以看出,雖然【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屬于串標行為,但標書由同一臺電腦打印或上傳這點,這個真不好認定。很多地區(qū)做投標文件的公司就那么幾個,本地的項目,很多都是在這幾家公司做投標文件,人家咨詢公司在保密方面做得很好,大家都信任。由此就出現了文章開頭的情況,判定成串標,委實冤枉了點。
而且,一般投標單位都與定點的圖文印刷店合作,叫他們出版標書,同城的經常見到,而且有很多都是叫圖文店幫他們做標書的,單憑同一打印機打出,這種情況一般評標委員會可以提出質疑,根據質疑結果來界定是否為串標。
小編咨詢了一位業(yè)內相關人士,他表示:在評標時,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分析發(fā)現多家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電子版光盤是同一臺電腦刻錄的,但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種情況屬于串通投標,只有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嚴格出臺相關規(guī)定,才能遏制法律法規(guī)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的發(fā)生。
目前確實有些地方的招投標規(guī)定直接把“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作為投標人相互串標的認定標準之一。
如《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電子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投標人的附屬設備打印、復印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用同一個預算編制軟件密碼鎖制作或者出自同一電子文檔的;
《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視同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也將“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臺電腦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編制投標文件”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義烏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電腦編制或者同一臺附屬設備打印的,視為串通投標行為,評標過程中,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認定的,可直接作廢標處理,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罰;
……
但是是否絕對的呢?
從現行法律來看,《電子招投標辦法》中并沒有對此做相關規(guī)定,招投標法和實施條例中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而是把“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作為認定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定情形。
而且上傳投標文件屬于“辦理投標事宜”,使用同一臺電腦上傳標書并不絕對可以認定是同一人所為,如果是朋友之間不知情的前提下借用電腦,或者大家都用同一臺公用電腦上傳呢?
所以,僅從法律角度來說,“通過同一臺電腦上傳標書”并不是一定會被認定是“串通投標”。
雖然從法理上可以這么說,但是現實中,還真有這樣的案例發(fā)生,而且結果并不樂觀:
2019年2月,湖北省住建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公開通報了一起這樣的典型案例。:恩施某銀行進行綜合辦公業(yè)務用房施工總承包工程招標,招標信息發(fā)出后,投標企業(yè)紛紛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的交易系統(tǒng),上傳相關預審材料。
一天,交易中心的系統(tǒng)發(fā)出警報:南通市有兩家公司的兩份資格預審文件的“制作機器碼”一模一樣。
什么是“制作機器碼”?原來,和手機的IMEI一樣,每臺電腦的硬盤、CPU等都有無法修改、唯一的序列號或識別碼,即機器碼。當投標公司使用電腦制作、上傳資格預審文件時,文件上會自動標記出該臺電腦的機器碼。
機器碼一致,說明兩家公司的文件是在同一電腦上制作、提交上傳的。他們是做托、串標?還是在同一打印店電腦制作文件?“為了不冤枉好人,請聯系兩家企業(yè)解釋?!笔」操Y源交易監(jiān)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說,如果兩家企業(yè)果真在同一家打印店制作文件,也可以通過檢查打印店機器碼來核實真?zhèn)巍?/p>
很快,其中一家公司發(fā)來了書面解釋:員工朱某制作、提交文件時,電腦故障頻繁死機,便到朋友的公司借用電腦。朱某所說的朋友,正好就是建工公司的員工。
真是巧合?調查人員很快發(fā)現,這兩家公司位于歡樂大道附近某小區(qū)同一棟樓里。這家公司只有一臺電腦嗎?去競爭對手處借用電腦不擔心“底牌”暴露?對這些疑問,兩家公司的解釋難以令人信服。評標委員會討論確認:兩家企業(yè)涉嫌串通投標,否決其投標,并通報全省。
不管兩家到底是不是“串通投標”,因為“通過同一臺電腦上傳”而被查出并遭否決是不爭的事實。
留有串通投標等違規(guī)的“案底”,違規(guī)企業(yè)聲譽將一落千丈,很長時間沒法再參加投標,得不償失。
所以,為了避免被“串通投標”,在上傳標書時一定要盡量避免通過公用電腦或者隨意借用他人電腦上傳,以免因小失大。
網友吐槽的這個案例看似是在頭痛如何認定串通投標的問題,其實是在糾結一個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最大難題,即串通投標的認定和認定后能否伏法的問題。
由于市場誠信建設的滯后,串通投標己經成為招標投標行業(yè)中的最大頑疾,對于串通投標的憎惡,別說是受其侵害者,相信即使是串通投標的參與者也是深受其害并深惡痛絕的。
樓主的案例具有普遍性,同時也具有特殊性。
就案例來說它只是由于多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臺打印機打印、復印,好像具有特殊性,但是就現象來說它又具有普遍性,即串通投標的具體操作往往是由某一投標人一次性做完多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但即使是由同一臺打印機打印、復印,也不能認定就是串通投標。
若確實打印機是其中一家投標人自己單位的,可以依據《條例》第四十條第(一)種情況“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來認定,但在現實的評標階段中幾乎是不現實、不可能的。
所以,認定串通投標的事實時,要有法律依據,要有多個事實要件并聯的證據鏈,要證據確鑿,要有真憑實據,經得起反訴和核查。網友所說“錯”得一樣應該算作一個硬條件,比較離譜的“錯”得一樣可以作為金標準,但很多“錯”得一樣也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對待。
《條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串通投標認定條件,很多在現實中需要動用技術手段,“技術手段”說說容易,做起來也很難,因而確切需要動用的還是法律手段。
杜絕串通投標不是一朝一夕的舉措,不是做表面文章,更不是一團和氣的心有靈犀,它需要法律的支持、全社會的監(jiān)督和招標投標各參與者的共同努力。
串通投標的發(fā)生頻率與社會風氣和執(zhí)法力度成反比,社會風氣正、執(zhí)法力度強,串通投標發(fā)生的頻率就會降低,反之亦然。隨著新一代領導集體執(zhí)政理念的貫徹、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對違法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和社會風氣的好轉,尤其是對黨員干部中貪污腐敗、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花大氣力解決,相信串通投標會越來越沒有市場,招投標行業(yè)的競爭也會逐步走向正常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