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情形的投訴將不予受理?
答: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超過投訴時效的;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2、受理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的期限是多長?
答: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3、當事人對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該怎么辦?
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會承擔何種責任?
答:如果因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投訴是否需繳費?
答: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