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轉包與分包是兩個既有相似又有區(qū)別的概念。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區(qū)分這兩者,下面小編就來講解轉包與分包的區(qū)別是什么以及怎么判斷。
轉包與分包的區(qū)別
(1)主體不同
轉包把原來招標合同的兩個主體變成了發(fā)包和受讓方,原合同中標的承包方推出了承包合同,是的受讓單位承包項目取而代之為承包方。
而分包的主體分別是分包人和總承包人,而受讓方屬于分包承包人,在合同中屬于第三方的位置。
(2)對象不同
轉包的對象是整個建筑項目的全部工程。
分包對象指的是總承包方一小部分不能完成的項目用來分包出去。
(3)法律后果不同
我國法律允許建設工程總承包方經發(fā)包方認可或者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所以,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是允許總承包方在合同允許范圍內將部分工程給有資質的企業(yè)承包,分包人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而整個項目轉出的轉包行為,我國法律是明令禁止的。
(4)權利、義務內容不同
轉包享有原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即主體直接從元承包人轉變?yōu)槭茏屓恕?/p>
分包合同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形成的獨立承包合同,其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轉包與分包的判斷標準
1、核實原承包主體是否變更或者實際變更;
2、檢查現場管理人員的隸屬關系,如管理人員是否除分包人的管理人員之外,還有承包人或總承包人的管理人員;
3、承包人或總承包人、分包人的行為如工作協調、技術措施、方案、質量、安全責任等的落實情況;
4、檢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由承包人或總承包人供應還是由分包人供應;
5、檢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機械、設備、設施系為承包人或總承包人擁有還是由分包人所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