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供應商的社保必須達到兩年以上,該資格條件設定違法嗎?
答:違法,不應該設置這樣的條件。兩年社保年限對新成立企業(yè)造成了歧視。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非保密項目,資格條件要投標人提供涉密資質,可以嗎?
答:不可以。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已取消的生產許可證,但還在有效期內,可以設置為資格條件嗎?
答:國家已取消的生產許可證,再把它設置為資格條件已無法律依據(jù)。如果繼續(xù)使用該生產許可證,對未取得資質或資質已經到期無法延續(xù)的供應商來說不公平,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法規(guī)鏈接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guī)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