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變更是指設計單位對原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中所表達的設計標準狀態(tài)的改變和修改。由此可見,設計變更僅包含由于設計工作本身的漏項、錯誤等原因而修改、補充原設計的技術資料。設計變更費用一般應控制在建安工程總造價的5%以內,由設計變更產生的新增投資不得超過基本預備費的1/3。糾正設計錯誤以及滿足現場條件變化而進行的設計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和由施工單位征得由原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聯(lián)絡單兩種。
01
在建設單位組織的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yè)參加的設計交底會上,經施工企業(yè)和建設單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變施工圖的做法,都屬于設計變更,為此而增加新的圖紙或設計變更說明都由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
02
施工企業(yè)在施工過程中,遇到一些原設計未預料到的具體情況,需要進行處理;因而發(fā)生的設計變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裝過程中遇到原設計未考慮到的設備和管墩、在原設計標高處無安裝位置等等,需改變原設計管道的走向或標高,經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同意,辦理設計變更或設計變更聯(lián)絡單。這類設計變更應注明工程項目、位置、變更的原因、做法、規(guī)格和數量,以及變更后的施工圖,經方簽字確認后即為設計變更。
03
工程開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設單位提出要求改變某些施工方法,或增減某些具體工程項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設單位要求增加的管線,再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后出設計變更。
04
施工企業(yè)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資源市場的原因,如材料供應或者施工條件不成熟,認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變某些工程項目的具體設計等引起的設計變更,經雙方或三方簽字同意可作為設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