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簽證單是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一些原來設計不包含的事項,工程結算時由他來增加或減少工程結算值。
現場簽證,是有關施工當中,由于設計變更,或者現場突發(fā),在原有設計工程量中沒有臨時增加的工程量,需要現場的甲方代表,監(jiān)理方簽字認可的表格。他可以做為施工方最終決算的依據。工程量簽證單,是確定工程量的。而施工現場簽證單,可以簽量也可以簽價。
工程簽證的概念,在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于2002年發(fā)布的《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操作指導規(guī)程》中,被解釋和定義為:“按承發(fā)包合同約定,一般由承發(fā)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工程簽證與施工發(fā)承包合同價款之間的關系及其作用。
在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對合同價款是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fā)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保修責任的款項”。合同價款是發(fā)包人、承包人兩個法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擔保修責任的款項。工程簽證是按發(fā)承包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兩個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款項,是法人代表授權行為的具體實施與體現。
上述兩項一個是法人行為,一個是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行為,前者明確的是合同價款,后者涉及合同價款之外的款項(即合同價款的調整項),是不同的。在這委托代理人的行為,是通過合同約定明確委托事宜和權限的,他的行為不能覆蓋法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其行為并受到合同約定之約束。也由于工程簽證行為的這些特點,它可以在委托代理人平臺上通過簽認證明的形式,高效解決施工過程中在限額范圍內各種行為的涉款事件,促進了各種不同的有爭議施工行為的高效協調和快速解決。
工程量簽證單與工程量確認單的區(qū)別!
工程簽證單是圖紙以外發(fā)生的工程內容,因為沒有圖紙的依據,為了準確描述所發(fā)生的內容而做的簽證,這里包括了工程量確認以及附加圖等。工程量確認單是現場經過實際測量而確定某項工程發(fā)生的量,常見的有甲方代表和監(jiān)理的認證。
工程量確認單:僅僅只是確認了工程量,費用還得算。簽證單不只是確認了工程量,還確認了費用,是鑒證確認實際發(fā)生的情況,可有工作量,事件發(fā)生的起因、經過、處理結果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