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某市投資集團負責舊城改造小區(qū)建設(shè)任務(wù),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中約定×× 品牌入戶門,單價為1100元/戶,整個小區(qū)共6棟33層的高層建筑,每棟2個單元,每單元3戶,共需要1188個入戶門,總計1306800元(約130 萬元)。實際上,該品牌的入戶門的市場價約1800元/戶,承包人的報價比正常市場價低約39%,市場價總計2138400元(約210萬元)。從投標報價來看,承包人愿意用130萬元完成210萬元的工程。
項目實施過程中,在不增加總投資的情況下,按照居民建議,提高廚衛(wèi)防水標準,降低入戶門規(guī)格(某品牌市場價格為1000元/戶),建設(shè)單位同意采用低規(guī)格的某品牌的入戶門,但是要求實際造價低于合同造價則扣除,造價工程師按照上述“變更估價原則”進行了核算。工程變更后,根據(jù)上述現(xiàn)有的各種合同版本的變更估價原則對防火門造價進行核減,其核減的金額為1306800-1188000 =118800元。
看到這里,想必大家會下意識想到一個名詞:工程變更估價。
合同中的價格之所以被適用和參考,是基于合同價格中的每一個子項價格都是科學合理的前提,但由于承包人采用不平衡報價、報價失誤或者讓利等原因,合同價格中某些子項價格可能會明顯偏高或偏低,此時工程變更估價使用原則的前提條件已經(jīng)失去,就不能再采用了。
案例分析
承包人本來要承擔比正常市場價低約39%的報價風險,工程變更后,則承包人的報價風險無需承擔,發(fā)包人用1188000元買了市場價格1188000元的入戶門,不再是用1306800元買2138400元的入戶門了。
可以視為建設(shè)單位會因本工程變更“虧損”約80萬元。所以,在工程變更中,如可適用參照子項價格明顯偏高或偏低,適用變更估價規(guī)則將引起承發(fā)包雙方利益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