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意見的通知發(fā)布,意見和建議反饋時間為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明確了裁決中心負責政府采購投訴案件的受理、調查、調解、審理、決定等環(huán)節(jié)相關工作,裁決中心工作人員由集中裁決聯(lián)動范圍內財政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設置受理崗和審理崗,顧問律師團隊協(xié)助。參與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投訴案件的當事人或投訴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鼓勵通過行政裁決平臺提起投訴。因特殊原因無法通過行政裁決平臺提起投訴的,可向財政部門、裁決中心郵寄、現(xiàn)場遞交投訴材料。對線下接收投訴材料的案件,受理崗應及時將相關資料錄入行政裁決平臺。對收到的投訴,受理崗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行政裁決審理采用簡易制與合議制相結合的方式。審理可采用合議制的情形包括:1.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2.投訴事項具有較強的行業(yè)專業(yè)性的案件;3.涉及復雜法律問題的案件;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5.紀委監(jiān)委或上級部門督辦的案件;6.財政部門負責人或者審理崗認為有必要引入外部專家參與合議的其他案件。
原文如下: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意見的通知
為建立“統(tǒng)一受理、統(tǒng)一流程、統(tǒng)一審查、統(tǒng)一判定、統(tǒng)一尺度”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機制,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財政部第94號令等規(guī)定,省財政廳起草了《浙江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現(xiàn)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管處。
聯(lián)系人:省財政廳采監(jiān)處 齊魯
電話:0571-87057612 傳真:0571-87056984
電子郵箱:zjcztcjc@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區(qū)環(huán)城西路37號 郵編:310006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財政廳
2025年5月30日
浙江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一)為建立“統(tǒng)一受理、統(tǒng)一流程、統(tǒng)一審查、統(tǒng)一判定、統(tǒng)一尺度”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 號)《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財政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確定第二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程。
(二)本規(guī)程所稱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是指財政部門對供應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提起的投訴,依法進行居中裁處的行為。
(三)財政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裁決中心”)的工作,并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內控管理制度要求辦理相關審核、審批程序。
(四)裁決中心負責政府采購投訴案件的受理、調查、調解、審理、決定等環(huán)節(jié)相關工作,裁決中心工作人員由集中裁決聯(lián)動范圍內財政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設置受理崗和審理崗,顧問律師團隊協(xié)助。案件受理崗負責案件受理、分派、進展情況跟蹤督辦、辦結情況統(tǒng)計匯總、卷宗整理歸檔等工作。案件審理崗負責案件調查、調解、邀請專家參與審理、組織合議庭評議、行政裁決書起草、送達等工作。
根據(jù)工作需要,裁決中心可按設區(qū)市設置。
(五)參與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投訴案件的當事人或投訴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按照浙江省財政廳全面推行行政執(zhí)法公示制度執(zhí)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規(guī)定,對政府采購投訴案件受理、審查、質證、決定等全流程進行記錄并在浙江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行政裁決平臺)實施或者歸檔,以實現(xiàn)全過程留痕,做到可查、可控、可追溯。行政裁決平臺在投訴受理、調查、生成裁決文書全過程應用人工智能技術,助力提升裁決質量和效率。
二、受理
(七)鼓勵通過行政裁決平臺提起投訴。因特殊原因無法通過行政裁決平臺提起投訴的,可向財政部門、裁決中心郵寄、現(xiàn)場遞交投訴材料。對線下接受投訴材料的案件,受理崗應及時將相關資料錄入行政裁決平臺。
(八)對收到的投訴,受理崗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經審查擬予以受理的,受理崗提出受理意見,報經投訴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或者其授權審批崗同意后,向投訴人出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通知書》,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fā)送《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并將案件移交審理崗。
經審查擬不予受理的,受理崗提出不予受理意見,報經投訴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或者其授權審批崗同意后,向投訴人出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擬要求投訴人補正的,報經投訴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或者其授權審批崗同意后,出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補正通知書》,明確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供應商在補正期限內補正后符合規(guī)定的,按本條第二款處理;超過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在補正期限內補正后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按本條第三款處理。供應商未補正的,不予受理。
三、調查
(九)投訴事項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審理崗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調查:
1.進入案件相關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2.對案件當事人、相關人員進行詢問;
3.組織相關當事人質證;
4.向政府部門等相關單位取得相關事項證明,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或者鑒定,相關結論作為行政裁決的重要依據(jù);
5.邀請行業(yè)專家對專業(yè)性較強的投訴事項進行評審(論證),專家評審(論證)意見作為行政裁決的參考;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
(十)審理崗負責調查詢問通知書、質證通知書、協(xié)助調查函、調檔函、委托書等調查文書的制作并送達相關方。
(十一)審理崗進入案件相關場所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和制作有關文件和資料。復制和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的,文件和資料上應當加蓋被調查對象的公章,注明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復制的還需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
(十二)案件需要詢問的,應通知當事人、評審專家等在線或到場接受詢問,確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到被詢問對象所在場所進行詢問。
(十三)對于存在較大爭議且尚未查明的事實可以組織質證,裁決中心通知涉及質證事項的各方在線或到場質證,組織當事人對需要質證的事項發(fā)表質證意見或進行辯論。
(十四)對專業(yè)性較強、爭議性較大的案件,審理崗可以邀請或從專家?guī)熘谐槿“讣嚓P領域專業(yè)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對上述案件中的相關事項進行評審(論證)并出具評審(論證)意見。
(十五)取得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和受理及調查過程中需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十六)詢問、質證、專家評審(論證)結束,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當事人在線或現(xiàn)場簽字確認。
(十七)在受理和審理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違法違規(guī)行為需要另行處理處罰的,投訴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立案調查、行政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調解
(十八)案件接收后、出具《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前,投訴人有調解意愿的,裁決中心可組織調解工作。
(十九)調解的參與人包括投訴人、被投訴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裁決中心根據(jù)具體投訴事項確定參加調解的參與人。參與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參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能參加的,應當書面授權其他人參加。
(二十)調解通過約談、建議、輔導、規(guī)勸等方式,也可以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yè)鑒定或者法律意見等,推動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解決糾紛。
(二十一)當事人達成調解的,由裁決中心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或者由投訴人書面撤回投訴,本投訴案件終止處理。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案件繼續(xù)審理并作出裁決。
五、審理
(二十二)行政裁決審理采用簡易制與合議制相結合的方式。
行政裁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審理可采用合議制:
1.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
2.投訴事項具有較強的行業(yè)專業(yè)性的案件;
3.涉及復雜法律問題的案件;
4.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
5.紀委監(jiān)委或上級部門督辦的案件;
6.財政部門負責人或者審理崗認為有必要引入外部專家參與合議的其他案件。
(二十三)適用簡易制的案件,審理崗認為案件事實已查明,足以據(jù)此作出裁決的,應當對調查結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形成初步意見,并在案件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起草《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對于內容簡單、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案件,審理崗應在受理后及時起草《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
(二十四)適用合議制的案件,審理崗認為案件事實已查明,足以據(jù)此作出裁決的,應當起草《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建議稿)》,并提請合議庭召開會議對案件進行評議。
合議庭人數(shù)為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由財政部門相關業(yè)務負責人、裁決專家、審理崗人員組成。裁決專家中至少有1名律師。財政部門相關業(yè)務負責人可以為財政部門負責人或者政府采購監(jiān)管、財政監(jiān)督等處(科)室負責人;裁決專家從裁決專家?guī)熘谐椋ㄟx)取,裁決專家?guī)煊杉胁脹Q聯(lián)動范圍內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業(yè)務骨干和熟悉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業(yè)務的行業(yè)專家、律師組成。
合議庭對調查結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進行評議,合議庭認為事實清楚,且法律適用準確的,出具《評議意見書》;認為事實清楚,但法律適用錯誤的,應當提出修改意見后出具《評議意見書》;認為事實不清的,應當要求審理崗補充調查后重新召開合議庭會議。審理崗根據(jù)《評議意見書》起草《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
(二十五)合議庭評議會議一般不得晚于案件受理后第20個工作日。
合議庭召開案件評議會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審理崗通知合議庭成員參會并將基本案情告知參會人員;
2.財政部門相關業(yè)務負責人主持會議,在會議開始之前,宣布工作紀律,并詢問合議庭成員是否需要回避;
3.審理崗介紹案件情況,包括投訴事項、調查情況、裁決建議等。審理崗應提交投訴書、被投訴人和相關當事人提交的答復及證據(jù)材料、其他證據(jù)材料、《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建議稿)》等;
4.合議庭對案件開展評議。包括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準確、處理程序是否合規(guī)等發(fā)表意見;
5.形成合議庭意見。參會人員有保留意見或者特殊聲明的,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載明。會議記錄經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字后與案件材料一并歸檔。
六、決定
(二十六)經受理、調查、審理且未達成調解的案件,進入決定程序。審理崗在各案件處理中應主動檢索財政部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和集中裁決聯(lián)動范圍內的同類案件。待決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等方面與檢索到的案例相類似的,在裁決前應充分考慮同類案件的裁決要點,擬作出與同類案件不一致的裁決結論的,應在提交裁決決定審批以及法制審核時注明詳細理由。
(二十七)審理崗起草的《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報經投訴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jiān)管處(科)長同意,提交法規(guī)處(科)審核、辦公室核稿后,報送財政廳(局)負責人批準。法規(guī)處(科)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存疑,并且可能改變裁決結論的,在報經財政部門負責人同意后,由政府采購監(jiān)管處(科)長退回裁決中心繼續(xù)調查、審理。
(二十八)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并將行政裁決結果及時在浙江政府采購網等相關網站公告。審理崗可視案件情況,對作出行政裁決的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進行解釋說明。
(二十九)投訴受理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裁決中心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審理崗向相關當事人發(fā)送《終止投訴處理通知書》。
(三十)《政府采購行政裁決書》發(fā)送后的 7 個工作日內,審理崗應將案卷資料移交受理崗。受理崗應于接收案卷資料后次月底前將案件相關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按要求歸檔。
七、附則
(三十一)行政裁決中以財政部門名義發(fā)出的相關法律文書,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性影響的程序性文書,可以加蓋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專用章。
(三十二)投訴項目相關當事人對行政裁決處理結果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同級財政部門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或者行政訴訟被告。
(三十三)未納入集中裁決的市縣可參照本規(guī)程處理政府采購投訴案件。
(三十四)本規(guī)程自2025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