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公示需要寫明項目預算嗎?
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公示內容應當寫明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預算金額,具體書寫要求可參照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guī)范(2020年版)。
法律依據為《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預算金額;采用單一來源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專業(yè)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yè)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公示的期限;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問:某公開招標項目共分為4個采購包,其中1個采購包被供應商質疑投訴,其他3個采購包可以簽訂合同嗎?
答:可以。每個采購包需要分別確定每個采購包的采購方式、競爭范圍、評審規(guī)則和合同類型、合同文本、定價方式等相關合同訂立、管理安排。其中1個采購包被投訴,不影響其他3個采購包合同的簽訂。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七條 采購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明確采購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購項目劃分采購包的,要分別確定每個采購包的采購方式、競爭范圍、評審規(guī)則和合同類型、合同文本、定價方式等相關合同訂立、管理安排。
問:某供應商未填寫《中小企業(yè)聲明函》,但提供了小微企業(yè)名錄截圖,該供應商能否享受中小企業(yè)扶持政策?
答:因為其未依法提供《中小企業(yè)聲明函》,所以不享受中小企業(yè)相關扶持政策。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十一條 中小企業(y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出具本辦法規(guī)定的《中小企業(yè)聲明函》(附1),否則不得享受相關中小企業(yè)扶持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中小企業(yè)聲明函》之外的中小企業(yè)身份證明文件。
問:招標文件中可以要求供應商報價不得低于某個行業(yè)協會的指導價格嗎?
答:不可以。這種情形屬于變相設定最低限價,屬于違規(guī)條款。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問: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某投標文件中某個資格證明的復印件模糊不清,能否叫投標人進行澄清?
答:可以。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該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
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