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降低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fā)〔2022〕30號)(以下簡稱意見)近日發(fā)布,其中對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方面的政策要求引起了招采圈朋友們的廣泛關注。
其中,有一項政策更是“劍指”當前招投標乃至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存在已久的桎梏,即《意見》首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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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區(qū)各部門對帶有市場準入限制的顯性和隱性壁壘開展清理,并建立長效排查機制。
為什么說這一政策是挑戰(zhàn)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歷史“頑疾”呢?
這是由于在電子招標投標發(fā)展多年來,即便是國辦發(fā)63號文明確“鼓勵電子交易平臺市場化競爭”后,電子交易平臺、交易場所這些本應由交易發(fā)起人自主選擇、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服務供給領域,在絕大多數地區(qū)仍然是相關部門樹起銅墻鐵壁嚴防死守。
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平臺仍然被牢牢擋在墻外。
一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與電子交易平臺有什么關系?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各級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商務部 聯(lián)合發(fā)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中,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分為禁止和許可兩類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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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禁止準入事項,市場主體不得進入,行政機關不予審批、核準,不得辦理有關手續(xù);
對許可準入事項,由市場主體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決定是否予以準入,或由市場主體依照政府規(guī)定的準入條件和準入方式合規(guī)進入;
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
也就是說,未列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相關行業(yè)或業(yè)務,市場主體可以自由參與市場供給與服務競爭,政府部門無權干涉。
對比該清單,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
電子交易平臺或交易場所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提供交易服務,不屬于禁止準入和許可準入類。
因此,一方面應當允許市場化電子交易平臺平等對接政府運營的公共服務平臺;另一方面應當允許招標人自主選擇電子交易平臺,自然包括市場化電子交易平臺。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13個部委《關于嚴格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規(guī)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fā)改法規(guī)規(guī)〔2022〕1117號)文要求:
依法落實招標自主權。
切實保障招標人在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內選擇電子交易平臺和交易場所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權。但該政策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是以前的習慣稱為“罰則”)作為支撐,各地各部門是否落實是個重大的疑問。
二
“既然允許電子交易平臺平等競爭,為什么招標人仍只能使用交易中心的電子交易平臺?”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提出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由公共服務平臺、交易平臺和行政監(jiān)督平臺組成,形成三分離的架構體系。
按照《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建設運營的通知》(發(fā)改法規(guī)[2014]1925號)的文件精神,公共服務平臺、行政監(jiān)督平臺由政府主導建設;電子交易平臺按照市場化、專業(yè)化、集約化原則由市場主體平等競爭;公共服務功能、監(jiān)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別交由不同的主體負責,保證交易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電子交易平臺本應由市場主體參與服務供給,從而實現市場化競爭和市場配置資源。但實際情況卻不容樂觀。
1. 開放難
從全國范圍來看,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特別是工程建設和政府采購領域全部或者部分開放市場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提供服務的地方僅有河北、山西、安徽、山東、湖北、湖南、黑龍江、甘肅、吉林等9個省市,占比不足30%。
少數地方地方保護主義仍然相當嚴重,部分地方政府以加強集中監(jiān)管為由,強制要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的項目招標采購交易必須進入政府下屬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客觀上造成政府主導建設的電子交易平臺壟斷運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整合建立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fā)〔2015〕63號)和中央深改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2018〕41號)均強調“應進必進”,但是該“應進必進”是指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交易,而不是強制進入政府主導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此前,廣州國資委指定廣州國企陽光采購服務平臺進行國有企業(yè)的招標采購交易活動,被國家發(fā)改委作為違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的典型案例進行通報批評。事實上,這類現象比比皆是,但通報的案例卻僅此一個。
2. 對接難
在已經開放的9個省份中,仍然存在對接難的實際問題。
一方面,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jiān)督平臺的技術規(guī)范和數據標準,各地各部門對接要求五花八門,無形中增加了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對接成本和對接難度;
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運營機構同時也是地方公共服務平臺的運營機構,因此為了排擠或變相排擠競爭對手參與競爭,利用自身特殊地位的優(yōu)勢,拖延對接進程;或通過技術手段,使其他第三方電子交易平臺與公共服務平臺的信息交互滯后,信息交互不暢通等,影響用戶體驗,最終造成一定區(qū)域內的實際壟斷。
3.發(fā)展難
國家發(fā)改法規(guī)〔2014〕1925號《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電子招標投標系統(tǒng)建設運營的通知》中明文規(guī)定:“交易平臺可自主確定經營模式,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進行服務收費”。但少數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法行政。
少數行政監(jiān)督部門以“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等名義,禁止或限制已對接的市場化電子交易平臺合理合法收取平臺技術服務費和增值服務費,對本應由電子交易平臺運營機構、交易主體自主商定、雙向選擇的收費模式和標準橫加干涉,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市場化電子交易平臺的發(fā)展。
難難難,電子交易平臺市場化發(fā)展之路是難上加難!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仍然存在這樣或那樣制約市場化電子交易平臺發(fā)展的隱形門檻,嚴重違背了國家建設統(tǒng)一大市場和市場配置資源的總體戰(zhàn)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