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有人把這兩款作為資格條件,有人作為符合性審查。我想問一下,這兩款是否可以作為資格條件?還是作為符合性審查才正確?
答
您提到的兩種情形屬于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資格條件是指采購人對供應商主體資格的要求,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中資格審查是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gòu)負責審查的。而符合性審查是指審查供應商投標的商務、技術(shù)、服務等內(nèi)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符合性審查是由評標委員會負責的。不應混淆資格條件和采購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