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成交供應商放棄成交,能順延第二候選人嗎?
答:成交供應商放棄成交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采購人可以按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成交(候選)人,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無需向財政部門報批。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二十二條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成交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二)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予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關于采購人是否有權順延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等問題的函》(財庫便函〔2019〕154號)規(guī)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無需向財政部門報批。采購人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供應商違規(guī)行為,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追究有關供應商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