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招標文件中將“企業(yè)經營連續(xù)三年盈利”(不要求盈利多少,只是要求盈利)作為評審因素是否屬于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
答:要求供應商為三年連續(xù)盈利企業(yè)屬于合理要求。供應商為三年連續(xù)盈利企業(yè),有利于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且不構成對中小企業(yè)的歧視。
問:開標前一天供應商提交放棄函影響開標,是否有相應處罰?
答:供應商是否參加投標是其權利。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已遞交投標文件的,可以撤回投標文件,不應受到處罰,但需遞交書面通知;沒有遞交投標文件的,無需提交放棄函。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
問:某工程施工項目暫估價材料招標,由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擔任聯(lián)合招標人,但建設單位不想成為該暫估價招標項目合同的簽約主體。請問可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單獨與暫估價項目中標人簽訂合同嗎?
答:可以。在暫估價項目招標文件中,事先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