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項目招標文件要求遞交一正三副投標文件,有一家投標人僅密封遞交了正本投標文件。請問:是否允許該投標人在開標后補交投標文件副本?
答:不允許。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未通過資格預(yù)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yīng)當拒收。”盡管投標人遞交了投標文件的正本,但在投標截止時,該投標人未提交投標文件的副本。因此,該副本屬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依法不得接收。
問:中標單位放棄中標(成交)資格后,第二名遞補為中標單位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對于這種放棄中標資格的行為如何處罰或處理?
答:《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yīng)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yīng)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