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除非有證據證明原評標委員會對其他部分(商務+技術)打分存在問題,否則不用重新打分。">
案 情
某教育局新建辦公大樓,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A公司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B公司涉嫌虛假投標,理由是中標公示顯示的B公司2018年有一個類似業(yè)績,項目經理為小明,但根據建設部四庫一平臺顯示小明2019年才注冊到該公司,不可能在2018年就為該公司取得類似業(yè)績。經調查B公司投標文件和四庫一平臺相關信息,認定異議成立。招標人未經監(jiān)管部門同意,責令原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重新評審后A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B公司對重評結果不服,向招標人提出異議,認為其未經監(jiān)管部門批準擅自重評且未聽取B的陳述申辯程序違法。經招標人答復后不滿,向監(jiān)管部門提起投訴,監(jiān)管部門收到投訴后形成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招標人無權責令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責令改正是監(jiān)管部門的權力,因此程序違法。
第二種意見認為
招標人自行組織重新評審是最大限度的節(jié)約行政資源,同時也符合招標采購的效率原則,應當鼓勵。
分 析
01
從效率優(yōu)先角度,應由招標人首先責令原評標委員會改正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對第五十四條的解讀中指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有關評標結果的異議成立的,招標人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有關的問題予以糾正,招標人無法組織原評標委員會予以糾正或者評標委員會無法自行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報告行政監(jiān)督部門,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問題糾正后再公示中標候選人”。
本案例中,評標員會沒有盡到依法履職義務,B投標人造假是評標委員會應當發(fā)現而沒有發(fā)現的(建造師證書上是有其注冊日期的,評標委員會完全有能力據此判定其提供該項目經理在沒有注冊前就取得類似業(yè)績不符合邏輯),且評標委員會犯的錯是可以由招標人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糾正的,只有當評標委員會拒絕糾正時才應當向監(jiān)管部門報告。此種做法本質上也是提升采購效率的一種重要舉措。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第六十條進一步指出“招標人能夠投訴的應當限于那些不能自行處理,必須通過行政救濟途徑才能解決的問題”。因此當招標人能夠組織原評標委員會自行改正時,無須浪費行政資源。
02
從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角度,由招標人責令改正有利于實現權責對等
招標是招標人的招標,評標委員會本身是為招標人服務的,因此評標委員會不依法履職,招標人理當有權責令其改正,否則就是有責無權,何談強化采購人的主體責任?
總 結
評標專家不依法履職的,招標人有權先行責令評標委員會改正,拒不改正的,向監(jiān)管部門提起投訴。
知識拓展
本案例中第一中標候選人B公司涉嫌虛假投標,且該虛假是評標專家應當發(fā)現能夠發(fā)現而沒有發(fā)現的,屬評標委員會沒有依法履職,因此當評標委員會重新評審否決其投標后,評標基準價(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是平均價為基準價)是否應當重新計算?其他投標人的除價格打分外的其他打分是否需要重新打分?
答:首先,因原評標委員會沒有依法履職,且B公司投標文件應否未否直接影響評標基準價,應當重新計算。
其次,除非有證據證明原評標委員會對其他部分(商務+技術)打分存在問題,否則不用重新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