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方式。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特點是:一是可以縮短準備期,能使采購項目更快地發(fā)揮作用。二是減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開標、投標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采購成本。三是供求雙方能夠進行更為靈活的談判。四是有利于對民族工業(yè)進行保護。五是能夠激勵供應商自覺將高科技應用到采購產(chǎn)品中,同時又能轉移采購風險。
競爭性磋商,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兩者的基本區(qū)別
文件發(fā)放日期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規(guī)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競爭性磋商的規(guī)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眼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評審方法不同
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采購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