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甘肅省財政廳
近期,甘肅省財政廳印發(fā)《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評審時間在4小時及以內的,按400元/人支付; 4小時以上,每滿1小時增加100元/人(超過0.5小時按1小時計算);評審時間延續(xù)至次日及以后的,按每小時100元/人支付(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二)擔任評審組長的評審專家,增發(fā)100元。
(三)項目進入評審程序后廢標、項目終止的,按200元/人支付。
(四)評審專家未按時參加評審的,遲到30分鐘以內,扣除100元/人;遲到30分鐘至1小時,扣除200元/人;遲到1小時以上,取消本次評審資格,重新補抽評審專家。
其他省市規(guī)定:評標專家費用怎么付?自6月1日起正式執(zhí)行《專家評標勞務報酬標準》
附原文:
甘財采[2022]15號
各市(州)財政局,蘭州新區(qū)財政局,各縣(市、區(qū))財政局,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辦公室(廳):
為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行為,維護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實施細則》,請遵照執(zhí)行。?
甘肅省財政廳
2022年6月14日
圖片
甘肅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行為,維護評審專家、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16﹞198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是指依法參加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因付出勞動而獲得的相應報酬。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依法從甘肅省政府采購專家?guī)祀S機抽取的或者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甘肅省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情形。評審專家以外的采購人代表、現(xiàn)場監(jiān)督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四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遵循“統(tǒng)一標準、按勞取酬、公平公正、兼顧效率”原則。
第五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以支付標準和評審時間為依據。支付標準以基礎標準加增長計算;評審時間以評審專家按通知時間準時到達現(xiàn)場簽到時刻為計算起點,以完成評審報告并簽字時刻為計算止點(評審期間內每次用餐時間為30分鐘,不計入評審時間)。具體為:
(一)評審時間在4小時及以內的,按400元/人支付; 4小時以上,每滿1小時增加100元/人(超過0.5小時按1小時計算);評審時間延續(xù)至次日及以后的,按每小時100元/人支付(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二)擔任評審組長的評審專家,增發(fā)100元。
(三)項目進入評審程序后廢標、項目終止的,按200元/人支付。
(四)評審專家未按時參加評審的,遲到30分鐘以內,扣除100元/人;遲到30分鐘至1小時,扣除200元/人;遲到1小時以上,取消本次評審資格,重新補抽評審專家。
第六條 對于到達評審地點的專家,因回避、通過資格性審查不足三家、項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評審專家自身原因,不能開展評審工作的,屬于異地(本人申請評審專家注冊時申報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區(qū))評審的,提供補助300元/人;屬于本地評審和線上評審的,提供補助150元/人。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zhí)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憑據報銷。評審期間需要用餐的,由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不再另行發(fā)放餐費。
第七條
第八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勞務報酬,已經支付的,應予以退回:
(一)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xiàn)場的;
(二)評審結束后,拒不按照規(guī)定簽署評審意見的;
(三)因評審專家自身原因導致重新評審的;
(四)故意拖延時間以獲得更多勞務報酬的;
(五)索要超額報酬和其他好處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九條 評審專家參與進口產品論證、單一來源采購論證、采購需求論證、履約驗收以及非原評審專家參與的投訴、舉報、質疑復核等事項,其勞務報酬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協(xié)助配合集中采購機構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時,不得收取勞務報酬。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